首页 >> 法学 >> 今日推荐
梁慧星: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
2014年12月10日 16:14 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4-12-10 作者:梁慧星 字号

内容摘要:

关键词:

作者简介:

 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

  (2014年11月16日于浙大光华法学院)

  各位老师,各位同学,今天晚上是一个特殊的议题:中国民法典的编纂。中国民法典的编纂,在2002年掀起过热潮,后来又慢慢冷却。最近,因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公布,所以在北京,在各地,都在举行有关民法典的研讨会。我是第一次就这个话题发言,中央的决定公布后,第一次来谈这个话题。

 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,在民法教科书上讲到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54年开始第一次制定民法典,1962年第二次制定民法典,1979年是第三次制定民法典。通常说,三次编纂民法典。但是,请大家注意,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没有叫“民法典”,而叫“民法”起草。第三次,虽然学者建议制定“民法典”,但是当时成立民法起草小组,仍然叫起草“民法”。第三次民法起草是1979年,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。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,当时的提法是“发展社会正义(主义?)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”。我们学民法的都知道,民法这个法律部门,是与市场经济有密切的联系。

  为什么第一次起草民法和第二次起草民法,都失败了呢?教科书上说,是因为政治运动,第一次起草民法,因为1956年开始的“整风反右”而中断,第二次起草民法,因为1964年开始的“四清”运动而中断。因为政治运动使民法起草工作中断,这是表面上的原因,深层次的原因、关键的原因是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。计划经济体制之下,不存在民法作为上层建筑,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。计划经济体制,是靠行政权力、行政手段(包括指令性计划和各种票证)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、流通、交换和消费,因此不需要民法,不需要民法典。所以说,当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,是前两次起草民法失败的根本原因。

  刚才讲到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,原因是实行改革开放。虽然当时改革开放的方向尚未确定,直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,才正式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但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提出,要发展商品生产、商品交换,而所谓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,不就是市场经济吗?一段时间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。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同义语。所以说,第三次编纂民法典有它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根源,即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。

  为什么1979年要起草民法典?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,改革开放的方向不明确,邓小平同志说过一句话,叫“摸着石头过河”。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,应当像苏联那样加强指令性计划,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只能靠经济法调整,建议按照苏联经济法学派的理论,制定一部经济法典或者经济法大纲。他们认为,民法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,至多只能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,甚至有人主张废除民法,代之以公民权利法。在这个时候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陶希晋同志,给中共中央写了一封信,建议不制定民法典。基本理由是,中国搞改革开放发展国民经济,要靠经济法,而不是民法。民法是旧法,是资产阶级的法律。

  这封信关系国家重大立法,中央批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。中国社会科学院是1977年成立的,当时的院长是胡乔木同志。胡乔木院长把这封信批给法学研究所进行研究。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教授,把研究任务交给民法经济法研究室。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家福先生,组织研究室全体研究人员对陶老的信提出的建议及其理由,进行了研究、讨论,最后一致认定这封信的建议是错误的,中国实行改革开放,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依靠民法,绝对不能没有民法典。在经过慎重考虑和认真研究之后,决定向中央写一个研究报告,提出相反的建议。这就是《关于制定民法典的研究报告》,这个研究报告交到社科院,经胡乔木院长上报中共中央,中央领导同志作了批示,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立即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。1979年11月,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,由从各个大学抽调的民法老师和实际部门的专家组成,成立民法起草小组,杨秀峰同志任组长,陶希晋同志任副组长。

分享到: 0 转载请注明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网 (责编:任国凤)
W020180116412817190956.jpg
用户昵称:  (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)  匿名
 验证码 
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
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,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

回到频道首页
QQ图片20180105134100.jpg
jrtt.jpg
wxgzh.jpg
777.jpg
内文页广告3(手机版).jpg
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|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|关于我们|法律顾问|广告服务|网站声明|联系我们